新华社合肥3月3日电新近出台的《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出新规定,有关科技人员可以按一定比例分享其科技成果转化效益。
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这部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直接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企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此外,这个条例还规定科技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和他人技术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余时间依法从事科技服务活动,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